永杉锂业:永杉锂业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1 18:06:02
证券代码:6 0 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4-083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是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杉锂业”)控股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6,000,000 股和 26,000,000 股,分别占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2%和 14.96%,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5%和 5.04%,目前上述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本次司法拍卖股票竞买成交 102,000,000 股,占宁波炬泰所持公司股份的 58.67%,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9%。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此司法拍卖前,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合计持有公司 227,35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11%;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5,35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32%。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将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10 时-2024 年 11 月 1 日 10 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公司控股股
东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102,0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
份的 58.67%,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9%。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经查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根据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
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成交股数 占公司总股 成交金额
标的物名称 司法拍卖时间 竞买人 拍卖结果
(股) 本比例(%) (元)
永杉锂业质押股 2024 年10 月 31 日 10 时-2024 平潭永荣致胜 竞拍成功,尚未收
76,000,000 14.75 572,360,000
票 7,600 万股 年 11 月 1 日 11 时 31 分 投资有限公司 到法院成交裁定
永杉锂业质押股 2024 年10 月 31 日 10 时-2024 平潭永荣致胜 竞拍成功,尚未收
26,000,000 5.04 231,260,000
票 2,600 万股 年 11 月 1 日 13 时 09 分 投资有限公司 到法院成交裁定
合计 102,000,000 19.79 803,620,000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尚需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
核查,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股
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
交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尾款、法
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合
计持有公司 227,35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11%;如本次司法拍卖
的股份交割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5,356,52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4.32%。鉴于上海钢石放弃其所持有的 53,516,410 股永杉锂业股
票对应的投票权,本次司法拍卖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与宁波炬泰为不同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与宁波炬泰均保持独立性。宁波炬泰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5、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