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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1-04 15:32:06

股票简称:诚意药业 股票代码:603811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 会议须知
● 会议议程
● 会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参会资格: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办理签到的,不能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除了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务工作人员、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2024 年 11 月 13 日 9:00 会议召开时,入场登记终止,届时未登记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无现场投票表决权。迟到股东的人数、股权数额不计入现场表决数。
四、请与会者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请勿大声喧哗。除会议会务投影及拍照需要外,其他与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会场内。本次股东大会谢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录音、拍照、录像。
五、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提问时,可在议程“股东提问发言”环节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同意后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股东名称以及享有表决权的票数。请每位股东发言提问的时间控制在 5 分钟以内,提问涉及的内容应与审议议案直接相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负责回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未披露事项的提问,公司有权不予回答。
六、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准;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七、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操作请见相关投票平台操作说明。
八、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一)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9 点 00 分
召开地址: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 307 会议室(温州市洞头区化工路 118 号)
(二)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到场人员情况。
(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宣读会议须知。
(五)宣读各项议案。
(六)股东发言、提问。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八)股东投票表决,签署表决票。
(九)大会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宣读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具有财政部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受聘期间,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顺利完成了公司 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 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附件: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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