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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16:33:34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4-065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5号)同意,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7,897,66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9,999,999.3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610,721.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0,389,277.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18日全部到账,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4)第00003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0月18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1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2005562013004245321 963,639,999.36
有限公司 青岛中山路支行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注2:因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72005562013004245321,截至2024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963,639,999.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得在专户中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宁、陈聪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乙方保密职责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电子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划拨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9、各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甲方、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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