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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4 17:25:0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067,96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37%。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0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748,54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5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7,473,19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8%;反对159,0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4%;弃权 184,24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3,58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90%;反对159,077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4%;弃权 184,24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3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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