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18:18:24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4-04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79,6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79,6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新光学”)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7.9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文化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
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
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4、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
9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48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
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 2023 年 7 月29 日披露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5、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61.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98 人,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6、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的 1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42.48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7、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10.30 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48 人,并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8、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 3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9、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公
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1,170,500 股变更为 111,150,5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10、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1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解除限
批次 解除限售期间
售比例
首次授予第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4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4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分别为 2023 年 7 月 28 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因此对应的第一个限售期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解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1、解除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8.54
2、业绩考核目标: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