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弦电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5 18:47:39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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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54 号
致: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弦电气”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正弦电气委托,担任正弦电气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正弦电气、公司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本次归属 指
就事项
本次作废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三)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四)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黄劲业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根据公司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已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
(六)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已按照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1 日在公司
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时限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八)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并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九)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十)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