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恩贝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6 16:40:38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
部分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和
注销部分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有关证言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判断,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以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为依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经办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现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康恩贝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于 1993 年 1 月 9 日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24161N 的《营业执照》。
2.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30 号文批准,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3,720 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康恩贝”,股票代码为 600572。
3.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天健审
字〔2024〕2707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康恩贝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及实施情况
1.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2.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审核情况发表了无异议意见。
3.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关于向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10 日
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47.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5.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在中登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6.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13 元/股调整为 3.9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7.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和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预留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2.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8.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在中登公司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9.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8 元/股调整为 3.78 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由 5.27 元/股调整为 5.07 元/股。公司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10.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期权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和注销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1 和 2022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和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行权和注销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行权的具体内容
1.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将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届满,即将进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期行权期(2024 年 11 月 28 日
—2025 年 11 月 27 日)。
2.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件。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成就情况: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1)以2021年度为基数,公司2022年度净利 (1)根据股票期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