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6 19:15:31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4-071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自合同当事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交易对手方可能存在采购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逾期交货、逾期退换货、交货量不足、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并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24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合同签署情况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诚”或“卖方”)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勘测”或“买方”)、河北瑞风云联数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瑞风”或“业主”)签署了《察北管理区(300MW/1.2GWh)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 EPC 储能成套设备(标包一)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41,400 万元(含税)。
(三)合同标的
1、合同设备
(1)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运输、保险、交货、提供技术资料(包括工厂图),附件清单中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种类及数量以技术规范书为准)、专用工器具提供,以及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功能实现等工作。
(2)卖方应按合同条款“质量保证”相关内容对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
2、技术和设计
(1)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设备的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中所包含的专利技术资料、专有技术资料、工艺包资料),卖方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负责。
(2)卖方对本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3、服务
(1)卖方应负责本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以前的运输和保险,使合同设备的交货批次和进度符合买方的要求。
(2)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二年以上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并在项目现场提供技术培训。
(3)卖方应对储能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业主和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4)卖方须完成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 240 小时试运行前提交买方设备操
作维修手册和生产运营规范,暂定纸质版 8 份,电子版 1 份。
上述合同属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已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达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一
公司名称: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
法定代表人:时雷鸣
注册资本:257,463.2376 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 22 号
经营范围:工程项目总承包,国内外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检验检测及有关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海洋工程勘察,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工程施工,境外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部门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人员,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对手方二
公司名称:河北瑞风云联数字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9MACR2A6J5N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区黄山管理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湖南安诚与华东勘测、河北瑞风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湖南安诚发生的交易情况
在本次交易之前,华东勘测、河北瑞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未与公司及湖南安诚发生过其他业务合作。
(四)履约能力分析
交易对手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誉度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三方
业主:河北瑞风云联数字新能源有限公司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卖方: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为保证买方产品需求,卖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及供货时间向买方交付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和服务,并按照买方提供的相关技术协议、图纸要求的输出接口文件进行定制。合同范围主要包括:储能成套系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系统、变流升压一体机、EMS 系统(仅存在于 150MW/600MWh 包件)、BMS、UPS 及直流电源装置、消防系统、五防系统、储能自用电系统、舱内及舱间电缆和光缆、环境监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制造或采购、安装、电池抽检、集成系统内的安装调试、工厂试验、包装、保险、运输到目的地、交货、培训、成套设备的安装指导、功能实现、负责现场调试和试验、参加试运行和验
收、质量保证、负责涉网验收协调等工作。
2、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1,400 万元整(含税)。
(2)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
预付款比例为合同签约总价的 10%,合同生效后,卖方向业主支付合同签约总额 10%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向买方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和财务收据,买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设备分批次并网或设备安装后满足 60 天后的当期设备款中扣回。在竣工验收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卖方的到期应付款。
卖方提交储能设备厂家盖章的排产到货计划及卖方开具金额为本批次设备费 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该批设备费的 25%,累计支付至 35%。
设备分批到货、分批付款,开箱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交买方签署的设备已开箱验收合格证书或证明及卖方开具金额为本批次设备费 3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费的 35%作为到货款,累计支付至 70%。
分批次并网或设备安装后满足 60 天支付 30%,卖方提交金额为相应批次设
备费 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价格的 30%,累计支付至批次设备费的 90%(扣回预付款,退还预付款保函)。
电站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240 小时,并通过性能验收试验,买方签发了初步验收证书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设备费 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合同总价的 5%银行质量保函,由设备厂家直接提供银行保函给业主。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设备价格的 10%,累计支付至设备费的 100%。同时,业主按合同条款中履约担保相关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合同签署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
3、交货日期:首批货物需在买方支付投料款后的 / 天内开始分批交货,
且合同范围内 100MW/400MWh 设备全部到货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
剩余 50MW/200MWh 全部到货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并及时开展并网
调试工作,本项目计划并网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具体发货时间以业主或
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4、合同的生效条件:
自合同当事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
5.1误期赔偿费和违约赔偿金
5.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5.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5.1.3违约的处理
5.1.3.1业主违约的处理
5.1.3.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业主违约:
(1)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业主收到买方上报支付审批文件,批复时间为 7 天,付款时间为 10 天。
(2)业主原因造成停工;
(3)业主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买方无法复工;
(4)业主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业主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若发生上述任意情形之一,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配合买方共同向业主主张相应款项。
5.1.3.1.2因业主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合同中业主违约第一种违约情形时,付款延误达到一个月以上,买方可书面通知业主及卖方解除本合同。
(2)买方按合同中业务违约情形下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业主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买方可向业主及卖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买方的这一行为不免除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买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5.1.3.1.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业主违约解除合同的,业主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买方支付下列款项,买方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业主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买方为该工程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业主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业主所有;
(3)买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业主未支付的金额;
(4)买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买方人员的金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