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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7 18:45:34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26A/F.,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晓霞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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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40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069,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29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071,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92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02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15,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9%;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3%;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12,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18%;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7%;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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