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ST宁科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9:42:29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15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 23.68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 15.74 亿元,
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 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 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2,389,540.41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
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
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 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 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委托合同纠纷,华辉环保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恒力国贸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辉环保
被告:公司、恒力国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恒力国贸向原告支付代垫付款合计 32,389,540.41 元;
2、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原告华辉环保与被告恒力国贸均系被告宁科生物的子公司。2023 年至 2024年期间,因恒力国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华辉环保先后为其代付各类款项合计32,389,540.41 元。现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代付资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现原告为维护股东权利,保障华辉环保有序经营之需要,特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代付资金。
另因被告恒力国贸系一人有限公司,宁科生物系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 23 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科生物作为股东应当对恒力国贸未予偿还的代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
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 23.68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
为 15.74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