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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乐鑫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21:41:35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为维护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
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开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
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
为面额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 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从其规定。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
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
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
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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