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关于变更董事长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8 18:27:40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 B 公告编号:2024-07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长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情况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陈洪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洪国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以及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洪国先生持有公司 A股25,080,044股,其中6,000,000股系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尽快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对其所持公司股份进行管理。
陈洪国先生担任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责,带领公司率先战略布局浆纸一体化战略,打造了规模优势、产业布局优势、环保治理优势、品牌优势等,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公司董事会对陈洪国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情况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胡长青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个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胡长青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工商登记备案事项。
三、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李伟先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胡长青先生为主任委员;选举胡长青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简历附后)。上述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为:胡长青先生(主任委员)、李伟先先生、杨彪先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李志辉先生(主任委员)、胡长青先生、尹美群女士。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个人简历
胡长青先生,男,汉族,58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7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技改部长、分厂厂长、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控股股东晨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长。
目前,胡长青先生持有公司A股2,292,857股,其中1,500,000系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尽快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胡长青先生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伟先先生,男,汉族,42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2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销售公司经理、销售公司江苏区总经理、生活纸公司董事长、销售公司产品总经理、营销副总监、营销总监、集团副总经理、金融事业部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目前,李伟先先生持有公司A股962,100股,其中600,000系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尽快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李伟先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