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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8 19:33:23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鸣农业)、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沧石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9,467,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60%。
2、天鸣农业、沧石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82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天鸣农业、沧石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天鸣农业 76,230,000 9.21%
沧石投资 3,237,003 0.39%
合 计 79,467,003 9.60%
二、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天鸣农业、沧石投资普通合伙人为程立力先生,本次减持原因
为偿还股权质押贷款利息;天鸣农业的大部分有限合伙人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入职且与公司共同发展成长的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持股年限较长,本次减持可落实对上述人员的激励措施,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沧石投资有限合伙人为财务投资者,本次减
持主要为偿还债务。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
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
计不超过 24,82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00%)。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 3 个月内(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 日)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 日)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
股份。计算前述减持比例时,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若计划减持
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
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天鸣农业、沧石投资此前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
致,拟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诺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履
主 事由 行情况

程立 首次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承诺: 承诺人

诺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履
主 事由 行情况

力 公开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严格履
发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行了承
股票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诺,未
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承诺: 发生违
作的 反承诺
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的情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 况。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在减持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拟减持具体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
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公司所有。
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
预案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
价。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
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触发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
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
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诺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履
主 事由 行情况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

立华股份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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