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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0 15:31:56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1 年 7 月 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交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有)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
闻以及公司证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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