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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1-11 17:16:4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4 号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石 睿,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杨 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2 年至 2023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行为,合计发生金额
10,222 万元。其中,2022 年占用发生额为 7,0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的 9.36%,
期末余额为 4,000 万元;2023 年度新增占用发生额 3,222 万元,累计
金额为 7,222 万元,占 2022 年度归母净资产的 11.48%,目前均已归
还。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2022 年 12 月,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决定
后,以 6,000 万元增资入股河北鼎森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鼎森),后河北鼎森向实际控制人郑继平控制的材谷金带(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谷金带)支付了 3,500 万元,
构成资金占用。该笔资金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通过向第三方转让债
权形式完成归还。
二是,2022 年,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董事长决定后,向江西瑞驰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信)预付 3,000 万元采购服装生产设备,后瑞驰信将该款项支付给材谷金带,构成资金占用,上
述资金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12 月 16 日和 12 月 20 日返回至
公司。
三是,2022 年 11 月,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决定后,与
北京华睿同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影视)开展煤炭业务合作并向其支付 500 万元保证金,后华睿影视将该笔款项支付至
材谷金带,构成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实际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退回
至公司。
四是,2023 年 1-3 月,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决
定后,与北京睿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高)开展煤炭业务合作并依据合同将 3,000 万元保证金支付至北京睿高,后北京睿高将该款项支付至材谷金带,构成资金占用。北京睿高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和 8 月 18 日将该笔资金退回至公司。
五是,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
决定后,同意参股贵州美尔雅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能源)出资 2,000 万元,实缴出资 1,000 万元,美尔雅能源与材
谷金带日常经营往来中,有 222 万元的资金支付无实质性业务,资金来源为上述 1,000 万元出资款,构成资金占用。该笔资金 1,000 万
元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和 9 月 12 日退回至公司。
此外,公司公告称,相关事项均由实际控制人具体操办,因此公司未在 2022 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执行及预
计 2024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追认湖北美红服装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为关联方企业,并追认以前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等。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 1,581 万元、2,982 万元、3,114 万元、4,071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归母净资产
的 2.62%、4.06%、4.16%、6.47%。上述议案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石睿、杨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
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石睿、杨磊作为董事会秘书,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资金占用事实存在一定客观障碍,对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石睿、杨磊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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