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置业:南国置业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1 17:33:50
华 隽 律 师 事 务 所
HUA JUN & CO.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提议召开。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号南国中心二期T1写字楼2902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 2024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6,51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2,207,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10,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131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 5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4,316,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132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146,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
反对 2,58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弃权 7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顾 俊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 赟
陈薇旭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