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继峰股份关于“继峰定01”付息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7:45:07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 0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峰定 01”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简称:继峰定 01
(二)债券代码:110801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四)票面金额:100 元/张
(五)发行数量:400 万张
(六)债券期限:6 年,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止
(七)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3.00%、第二年为 3.00%、第三年为 3.00%、第
四年为 3.00%、第五年为 3.00%、第六年为 3.00%。计息起始日为发行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
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八)转股期限: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九)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7.90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7.21 元/股
(十)挂牌转让日期:2022 年 12 月 26 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报告书》的相关约定,本次付息为对“继峰定 01”第五年利息的支
付,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
为 3.0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3.00 元人民币(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继峰定 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3.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2.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3.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3.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路 17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163701
(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