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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20:21:39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证券代码:002557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债券代码:12813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5
三、基本假设......6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7 (二)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的说明......8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8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9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0
(六)结论性意见 ......10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
告、本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洽 洽 食 品 、 本 公
司、公司、上市公 指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
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洽洽食品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
1 号》 理》
《公司章程》 指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洽洽食品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洽洽食品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洽洽食品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汪大联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0 月 1 日,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58)。
4、2024年 10月 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9)。
6、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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