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2 16:01:35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4-112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一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
中院”)提起诉讼,公司 2024 年 7 月 3 日收到沈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辽 01 民初 1420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1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2 号,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收到沈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 民初 1420 号、
(2024)辽 01 民初 1421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2 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0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近日收到法
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因被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为:第一,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第二,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第三,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经确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满足了第一、第二项条件,但针对被上诉人作为权利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一事,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认定明显错误。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
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因此,在被上诉人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
撤回该案诉讼之时,就应视为被上诉人截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未就此事提起诉
讼。上诉人认为,判断被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审查:一、被上诉人是否提起诉讼;二、被上诉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忽视了第二个审查条件,认为只要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就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给被指控侵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用在于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但本案的判决要旨却与该司法理念相悖。
本案中,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之时起,上诉人就有权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向有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又符合该条法
律规定的立法理念。被上诉人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撤回诉讼,时间一年有余,这恰恰就是“权利人滥用权
利给被指控侵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的情形。因此无论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是一审法院所秉承的审判理念,上诉人的本案诉讼都是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的。
(三)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提起本案诉讼前,双方
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无需再通过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来解决争议,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的诉讼立案为重复诉讼。
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属于重
复立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上海高院(2022)沪知
民初 9 号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方才向上诉人送达撤诉裁定。根据法律规定,裁定
于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方才生效。因此,(2022)沪知民初 9 号的撤诉裁定最早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方才生效。在撤诉裁定生效前,(2022)沪知民初 9 号案件依
旧处于审理中的状态。所以,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提交起诉材料时,(2022)沪知民初 9 号案件依旧处于审理中的状态,属于重复立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6 条规定,上海知产法院受理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
三、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3、《送达地址确认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