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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12 18:00:55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4]001102856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审计报告 1-3
二、 已审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1-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股东权益变动表 5-8
财务报表附注 1-66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审 计 报 告
大华审字[2024] 0011028562 号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镶白旗
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5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5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正镶白旗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 1-5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正镶白旗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
大华审字[2024]0011028562 号审计报告
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正镶白旗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正镶白旗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正镶白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正镶白旗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正镶白旗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大华审字[2024]0011028562 号审计报告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正镶白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正镶白旗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红康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腾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1.历史沿革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由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全额出资,该出资业经太朴寺旗昌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太会验字(2011)97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3 年 9 月,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由股东中船风电清洁
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增加货币出资 8,500 万元,该增资业经北京中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京内验字(2014)第 100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乌兰察布苏木乌兰图嘎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5788663021,法定代表人:张成。
截止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79 万元,
由股东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资。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电场开发、运营、维护及附属工程建设;风力发电设备的销售;热力的生产与供应;电力供应。
本公司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业。
(三)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月 20 日批准出。
正镶白旗盛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
2024 年 1-5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本报告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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