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时间:2024-11-12 21:21:41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按合并报表口径)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 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3.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股东大会审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媒体和中小股东关心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一)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