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6:42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已经公司十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三章 股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一节 股东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4
第五章 董事会 31
第一节 董事 31
第二节 董事会 3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5
第一节 监事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4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4
第一节 通知 54
第二节 公告 5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9
第十三章 附则 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份制试
点的决定》(川府发[1991]123 号)和四川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股份制试点的决定的实施细则》(川经体改[1991]3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2]030 号批准,由国营前锋无线电仪器厂以定向募集方式改组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公
司于 1992 年 10 月 6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01001807115)。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27706。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字[1996]109 号、11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200 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 800 万股。并于 1996 年
8 月 16 日 2000 万社会流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余留的 800 万
股内部职工股按规定三年后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BAIC BluePark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5 号 12
幢。邮政编码 1001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73,503,169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
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秉承创新、
科技、环保的理念,以优质产品和卓越服务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保障股东利益和创造企业价值,实现公司与客户、员工、股东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销售汽车、汽车配
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零部件加工设备;汽车装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国营前锋无线电仪器厂,以其经评
估、确认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中的 37,806,435.00 元折为国家股,1995年 10 月,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公司军品研制部分资产依法分立,国家股相应减少 770.6435 万股,调整至3010 万股,同时,国家股由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73,503,16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