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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4-11-13 20:37:27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1、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建立和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公开、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2、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责任机构及相关人员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服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为证券部,具体负责人员为董事会秘书,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范立忠
联系电话:0472-6919025
传真:0472-6919025

(1)对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其他情况的咨询,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且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尽快给予答复;
(2)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收集并妥善保管投资者有权获得的资料,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获得需要的信息;
(3)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1、制定周期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具体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其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制,以切实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公司章程(草案)》还规定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以保证中小投资者参
与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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