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14 17:11:45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34
第一节 监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5
第十二章 附则......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注 册登记, 取得企 业法 人 营 业执 照, 统 一社 会信用 代码 为
91350200751606855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617 号)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26,000,000 股, 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Hongxi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 19 号之 2(1#厂房 3 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836.00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力争把企业发展成为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 且在印制
电路板行业中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专家型企业, 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全球
电路板行业驰名品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挠性印制电路板)
和其他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进出口、批发。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何建顺、李栋清、徐海燕、厦
门弘信创业工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各
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
(审计截止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按照 1: 0.2732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折股
后,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1 厦门弘信创业工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166.7220 40.5990%
2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945.3990 12.1205%
3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872.3286 11.1837%
4 邱葵 433.1184 5.5528%
5 张洪 433.1184 5.5528%
6 王毅 419.4606 5.3777%
7 李毅峰 419.4606 5.3777%
8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08.6226 3.9567%
9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95.6902 3.7909%
10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53.6794 3.2523%
11 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000 1.0000%
12 何建顺 78.0000 1.0000%
13 李栋清 68.4528 0.8776%
14 徐海燕 27.9474 0.3583%
合计 7,800.0000 100.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836.0056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