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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云农: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4 18:58:40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
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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