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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防务:中船防务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6:00:37

证券代码:600685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公告编号:2024-052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1 - 2024/11/22 2024/11/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
站(www.hkexnews.hk)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及 2024 年半年度
中期股息》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13,506,37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962,076.54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A股 2024/11/21 - 2024/11/22 2024/11/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A 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2 元(含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8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0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896411
传真:020-81896411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 137 号船舶大厦 15 楼
邮编:510250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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