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5 17:39:55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注重职能部门之间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董事长对涉及本公司的突发事件敏感舆情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增强舆情意识,根据舆情的分类情况制定相关的方案和预案,并根据舆情报告流程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梳理细化舆情回应各环节的具体任务,及时回应舆情工作。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属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成员企业进行日常舆情巡
查和监测,舆情监测人员每个工作日需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e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需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及责任人,并向公司上报联
络方式。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舆情
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启动舆情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保障企业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担责任、主动应对。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主动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以稳健低调的方式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以沉着低调的策略应对,维护好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公众信任。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下属子公司舆情联络人将各类舆情上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并由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同步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e互动问答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舆情处置结束、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证券部报请舆情工作组
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工作组转入日常状态。建立健全舆情应急处置档案,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情信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机扩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机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护舆情信息的安全,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及员工隐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或不恰当处理舆情信息的行为,公
司舆情工作组将组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违规者将接受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停职或解雇等内部行政处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四)法律责任:若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