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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洲智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11:3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48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5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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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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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48 号
致: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洲智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
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 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3 名,所持股份数为 552,45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021%。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持股份数为 1,69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30 名,所持股份数为 550,75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17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包括:《关于继续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提案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继续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9,5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89%;
反对 2,1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7%;弃权 698,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42,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482%;反对 2,18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77%;弃权 69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4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9,19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02%;反对2,2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3%;弃权1,0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863,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1174%;反对 2,21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880%;弃权 1,04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提名孙斌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1,587,86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2,566股。
(2)《提名苏丽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1,734,04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98,744股。
表决结果:补选孙斌、苏丽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提名夏朝恒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1,569,05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3,756股。
(2)《提名刘天保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1,744,87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9,577股。
(3)《提名胡传雨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1,534,43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9,141股%。
表决结果:补选夏朝恒、刘天保、胡传雨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罗 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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