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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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5650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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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0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作宝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9人,代表股份93,488,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1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2,877,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5%。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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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娟女士、邵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1.01 选举杨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当选。同意票92,898,3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88%。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5.4023%。
1.02选举邵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当选。同意票92,898,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88%。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5.4024%。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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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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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王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