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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9:15:36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571) 2689 8199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杨浦区
逸仙路 333 号湘海大厦 1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文智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7,659,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313%(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编 表决结果
码 议案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解除独 全体股东: 占全体出席会议股 636,700 108,900 股
立董事职务的 556,913,740 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提案编 表决结果
码 议案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份的:99.8663%;
3,032,500 股 其中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80.4334%
占全体出席会议股
《关于补选第 全体股东: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2.00 八届董事会独 556,733,540 股; 份的:99.8340%; 759,300 166,500 股
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其中占出席会议中 股
2,852,300 股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75.653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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