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15 20:28:37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
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三)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
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
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
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
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或者以资金管
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涉及本制度
规定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四) 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 万元;
(五)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 万元;
(五)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如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
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
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也应当适用
前款规定。
公司购买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
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条的
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 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按照第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