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7 15:32:02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55 号)同意,华尔泰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97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24,89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3,187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24,8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9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8,29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8%。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5 名,分别为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诚集团”)、池州市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科技”)、
吴李杰、许东良、吴澳洲、杨卓印、陈玉喜、孙爱国、徐方友、汪孔斌、纪干平、盛建全、王海雄、徐景发、柯根鹏、周润良、夏胜利、何宏海、徐玉银、梁绍冰、徐根松、杨双陆、何朝江、笪贤忠、周春翔。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尧诚集团、东泰科技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公司股东吴李杰、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孙爱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吴澳洲、王海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杨双陆、何宏海、许东良、纪干平、盛建全、徐景发、柯根鹏、笪贤忠、夏胜利、梁绍冰、何朝江、周春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尧诚集团承诺:(1)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50%。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4)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公司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东泰科技承诺:(1)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4)本人/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股东尧诚集团承诺: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公司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股东吴李杰、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徐景发承诺: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股东尧诚集团承诺:(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