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4-11-18 18:15:4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者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战略委员会提名并选举产生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1 名及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方面的洽谈方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
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
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