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公告时间:2024-11-18 19:01:31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公司拟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控股、有控制
权的且纳入公司管理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企业,由党组织或者上级单位、企业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
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公司要以提高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
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风险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本效率,增强公司活力,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对公司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原则上按照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三)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坚持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坚持惩教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加强公司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公
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在章程中,明确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制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三)对证监局或有关上级单位监督检查发现及交办的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下情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2.二级子公司发生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的;
3.三级及以下子公司首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责任追究的;
5.除上级单位查处范围以外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6.向董事会及时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具体情况,公司可将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公司进行核查,也可以统筹下属单位审计、财务、法务、经营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核查,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需由公司作出。
(五)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配合上级单位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八)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市场经营部、成本控制中
心、投资(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责任追究联动工作组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一)审计部负责牵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制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问题线索相关企业、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共同组成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开展问题线索核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党总支审议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结果及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并形成处理决定,牵头出具调查报告;配合上级单位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调查工作,并督导整改落实,对上级单位要求、审计发现、各级公司以及巡视、督察等各种监督移交的违规问题和线索,按管理权限分类处置;指导、监督和检查下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损失金额确认、资金管理、融资及担保等相关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三)组织人事部对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负责启动相关调查处理流程,根据调查结果落实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行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和扣减薪酬。按照干部管理工作要求,将责任追究工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四)市场经营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关联交易项目等的投标管理、主合同评审等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五)成本控制中心负责提供生产经营项目成本管控、项目采购管理等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六)投资(资产)管理部负责提供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股权转让、资产管理等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七)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各类合同的法律问题、法律纠纷处理及应对、风险评估及合规性管理等事项调查提供支持和协同配合,同时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调查及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提出法律建议。
(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调查需要,对涉及相关业务领域的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并参加联合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上述职责外,各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管理中发现以及巡视、监察等各种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公司审计部。
(二)对本业务领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和线索的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并根据需要参与联合调查。
(三)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审计部。
(四)负责对本部门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或流程。
第十一条 下属二级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公司章程、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上级单位、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及交办的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以下情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公司本级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2.下属企业发生较大及重大资产损失的;
3.除上级单位、公司查处范围以外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公司审计部上报本单位及下属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
(五)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该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发现问题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
(四)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劳动仲裁等给公司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等;
(五)违反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违规支付的情形;
(六)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