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9 18:00:26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8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 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13:30-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 省平 湖市曹 桥街道 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707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人数为 4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2,272,00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61%(注:如相关数值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 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下同),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78,414,2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57,805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48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72,00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现场出 席本 次股东大会 ,见证律师 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提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为 186,590,22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7.0449%;
反对为 5,142,383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2.6745%;
弃权为 539,4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280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390,222 股,占到会中 小股东有效股 份数 的 59.6235%;反对 5,142,383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36.5434%;弃权 539,4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3.8331%。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赞成为 186,968,22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7.2415%;
反对为 4,790,183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2.4914%;
弃权为 513,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267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768,222 股,占到会中 小股东有效股 份数 的 62.3097%;反对 4,790,183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34.0405%;弃权 513,6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3.6498%。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徐青律师、卓海萍律师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会 议人员资 格、本次 股东 大会召集 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及公司 章程的 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