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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1 18:19:37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Suite T61,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T61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安徽
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崔蔚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11 月 5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
事工作津贴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等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的《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会议公告
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
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广
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证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19,402,7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67%。
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
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共 36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2,234,71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3967%。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确认。
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
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总议案: 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的议案
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00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01 关于与 STRONG PLATES EUROPE,S.L、武汉市哥德堡印刷器材
有限公司、南京江南雨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3.02 关于与东莞市彩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锦晟印刷器材有限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03 与龙港市强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04 与中山市锵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5.00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00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工作津贴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
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
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
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12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本议案经
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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