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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1 19:37:2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
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
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产
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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