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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21:50:32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4-06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扬企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共计 44,000,000 股被
司法拍卖(其中华扬企管持有 19,000,000 股、姜香蕊持有 13,000,000 股、苏同
持有 12,000,000 股),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38.65%,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均处于司法冻
结状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在本次网络拍卖中以人民币 468,072,000 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3,838,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4%;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
上述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9,838,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5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
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 10 时在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
平台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共计58,881,000 股。其中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14,881,000 股经与申请执行人及法院协商沟通已撤回拍卖,本次司法拍卖股票竞买成交 44,000,000 股,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经查询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示的
《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用户姓名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 Q6984 于2024/11/21 10:00:00 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400 万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68,072,000(肆亿陆仟捌佰零柒万贰仟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本次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838,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4%;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38,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5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股东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拍卖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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