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18:10:20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24-044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 167 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177,513,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414,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9,099,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9,0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9,099,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期货交割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5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067%;反对 1,8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3%;弃权 1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718%;反对 1,8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98%;弃权 1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6,4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1%;反对 1,0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1%;弃权 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3 、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6,5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9%;反对 9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83%;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375%;反对 9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11%;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