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1-22 21:26:17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以下简称董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机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符合公司经营业绩水平,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坚持差异化激励约束原则:薪酬结果应真实反映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工作业绩,适度拉开差距。
第四条 公司董监事薪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薪酬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董监事薪酬
第五条 董事薪酬
(一)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工资关系在公司的,薪酬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核定,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确定,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董事长工资关系不在公司的,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
结合公司实际,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为税前 10 万元/年,每月按照 5000 元标准预支,剩余部分于年末时一并兑现。
(三)其他董事
除第(一)(二)款规定的董事长、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领取董事报酬和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除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外,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第六条 监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第七条 公司董监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资料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高管人员薪酬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指担任相应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年薪:指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本人履职情况,经绩效考评评价后确定的薪酬。
(三)任期激励:指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本人任期履职情况,经考核评价后确定的任期激励薪酬。
第九条 基本年薪
高管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基本年薪按月预支,高管人员月度预支标准按董事长标准的 80%-100%确定。
第十条 绩效年薪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本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参考董事长绩效年薪标准,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提出兑现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绩效年薪可按照基本年薪标准按月预发。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在聘任协议或考核责任书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
高管人员任期结束,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完成情况,参考董事长任期激励标准,提出任期激励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绩效考评档案、薪酬兑现资料,由公司薪酬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次月起,根据新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规定。新聘任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自到任当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薪酬标准,年终绩效考核按照其任职月数兑现年度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根据所受处分情况相应扣减其薪酬:
(一)受到党纪处分的。
1.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5%;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10%;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30%;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40%,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二)受到政纪处分的。
1.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5%;
2.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10%;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20%;
4.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30%;
5.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效年薪的 40%,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6.受到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三)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四)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受处理年度无任职或者任职不满全年的,以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的绩效年薪作为扣减计算基数;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按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的绩效年薪(不超过 12 个月)作为扣减计算基数,并按照所受处理对应的薪酬扣减标准追索扣回,可以在尚未兑现的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五)接受有关机构调查的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在暂停职务期间,暂缓兑现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经调查有关机构认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所受处理对应的薪酬扣减标准在尚未兑现的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经调查,有关机构认定不存在违规违纪事实的,补发停职期间暂缓兑现的薪酬。第十六条 依据公司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高管人员,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提出薪酬追索扣回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