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1-24 15:32:0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
理。 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规定。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述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款的前述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新增)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控股子公
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
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