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6:15:39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24-032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33,881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天海龙”)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安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诉恒天海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约33,881万元。
同时,公司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主要内容为:查封恒天海龙在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公司”)的51.2622%股权,保全价值339,318,423元,查封期限三年。现将诉讼案件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
任公司248,889,391.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9,929,03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利息标准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
相关费用暂计500,000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恒天海龙与原告国恒公司系第三人博莱特公司两股东,分别持有博莱特公司51.2622%及48.7378%股权。自2014年底至今,恒天海龙长期占用博莱特公司资金拒不偿还,截至2024年10月31日占用资金数额已高达2.48亿余元,严重影响博莱特公司的正常经营。为此,原告国恒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函催告其解决上述欠款事宜,但被告恒天海龙至今仍未偿还。2024年9月19日,原告国恒公司提请博莱特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上述欠款问题,但博莱特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该请求后至今未予起诉。
为维护原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四)《民事裁定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的主要内容
查封被申请人恒天海龙在博莱特公司的51.2622%股权,保全价值
339,318,423元,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恒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安丘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
2.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