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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H股-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公告时间:2024-11-25 18:27:32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委任代表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补充承诺函》出具《补充承诺函(二)》
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
为全资子公司中长期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
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九号3层大会议室召开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8至51页。
如 阁下欲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阁下须按随附的委任代表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H股股东须将委任代表表格交回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惟无论如何须最迟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延期召开的会议(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即不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目 录
页码
释义 ...... ii
董事会函件...... 1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 18
嘉林资本函件 ...... 20
附录一 - 法定及一般资料...... 31
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38
– i –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含义:
「A股」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章程」 指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改动或以
其他方式补充)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国家能源集团」 指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4,908,598,141股
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8.72%),为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
「本公司」 指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0916),其A股於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1289)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九号3层大会议室举行
的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H股」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
– ii –

释 义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旨在就补充承诺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而成立的独立董事
委员会,成员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魏明德先生、高德
步先生和赵峰女士
「独立财务顾问」或 指 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一间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六类(就企
「嘉林资本」 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以及就补充承诺事
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根据上市规则,毋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将予提呈审议的补
充承诺事项的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的股东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刊发前为确定其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指 本公司与其原控股股东国电(现为国家能源集团)於二零零九
年七月三十日签署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龙源电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指 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 iii –

释 义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包括A股及H股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补充承诺函》」 指 国家能源集团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就《避免同业竞争协
议》出具的《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於避免与龙源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补充承诺函(二)》」 指 国家能源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补充承诺函》出具附条
件生效的《关於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
的补充承诺函(二)》
「%」 指 百分比

董 事 会 函 件
执行董事: 中国注册办事处:
宫宇飞先生(董事长) 中国
王利强先生 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
非执行董事: 20层2006室
王雪莲女士
陈杰女士 中国总办事处:
张彤先生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 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
魏明德先生
高德步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赵峰女士 香港
九龙观塘道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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