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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H股-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8:28:19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二 零 二 四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有 關 收 購 八 家 目 標 公 司 股 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茲 通 告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星 期 五)上 午 十 時 正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市 豐 台 區 大 成 路
九 號3層 大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四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臨 時 股
東 大 會」),以 審 議 及 批 准 下 列 事 宜:
普 通 決 議 案
1. 審 議 及 批 准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出 具 附 條 件 生 效 的《關 於 避 免 與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業 競 爭 的 補 充 承 諾 函(二)》
2. 審 議 及 批 准 委 任 王 永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3. 審 議 及 批 准 為 全 資 子 公 司 中 長 期 債 務 融 資 提 供 擔 保
承 董 事 會 命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宮 宇 飛
董 事 長
中 國 北 京,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宮 宇 飛 先 生 和 王 利 強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雪 蓮 女 士、陳 傑 女 士 和 張 彤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魏 明 德
先 生、高 德 步 先 生 和 趙 峰 女 士。
* 僅 供 識 別
附 註:
1. 為 確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 名 單,本 公 司 將 由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星 期 二)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星 期 五)(包 括 首 尾 兩 天)
暫 停 辦 理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期 間 不 接 受 任 何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為
符 合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資 格,所 有H股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之 前 送 交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
17樓1712–1716號 舖(就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而 言)。
2. 凡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有 表 決 權 的 股 東,均 可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無 論
是 否 為 股 東)作 為 其 股 東 代 理 人 代 其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代 其 投 票。
3.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須 由 委 託 人 或 其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如 委 託 人 為
法 人,則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4.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須 最 遲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舉 行 前 二 十 四 小 時(即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星 期 四)上 午 十 時 正)備 置 於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M樓( 就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而 言),方 為 有 效。如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由 委 託 人 以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其 他 人 士 簽 署,則 該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須 經 公 證 人 核 證。經 公 證
人 核 證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連 同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須 於 該 表 格 所 述 時 間,送
呈 指 定 地 點。
5. 如 委 託 人 為 法 人,則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經 董 事 會 或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決 議 而 獲 授 權 的
任 何 人 士,均 可 代 表 委 託 人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6.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將 採 用 現 場 投 票 和 網 絡 投 票(網 絡 投 票 僅 適 用 於A股 股 東)相 結 合
的 參 會 表 決 方 式。
7. 本 公 司 有 權 要 求 股 東 或 代 表 股 東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代 理 人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8. 預 期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舉 行 不 會 超 過 半 天。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股 東 須 自 行 承 擔 其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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