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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8:41:4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7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崇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强、周志焜、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赛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公司”或“富恒公司”)与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乐锋”或“乐锋公司”)的诉讼,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不开庭审理通知书,据此公司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就
案件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等发表了书面意见,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广州乐锋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富恒公司向乐锋公司返还货款 156 万元及利
息(利息以 156 万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富恒公司向乐锋公司支付运费 41450 元及利息(利息以 41450 元为本金,自运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乐锋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84000 元;
3、富恒公司承担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富恒新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乐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富恒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乐锋公司承担上诉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11 月 20 日作
出的(2023)粤 03 民终 37991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
(2023)粤 03 民终 37991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乐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富恒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6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
2、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提取合同编号为 LF20200422001《销售合同》项下的 FH-PP-PP1500NC200074 产品 60000KG,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交付的,则应抵扣相应的货款;
3、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 万元;
4、驳回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5、驳回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0016 元(已由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0558 元(已由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15008 元),由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58 元,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9000 元。一审法院向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退回 13450 元,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9000 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 35013 元(已由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 12855
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22158 元),由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31897 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116 元。本院向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退回 19042 元,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19042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最终生效判决情况,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终 37991 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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