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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6 20:38:49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2
第三章 财务组织架构......3
第四章 会计核算基础与会计监督......3
第五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5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控制......10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17
第八章 会计信息化管理......18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18
第十章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19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培训......19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20
第十三章 附则......20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的各项具体财务核算及其管理工作制度化,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关制度和细则。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相关工作;编制、执行、监督、考核经营和财务预算;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持续改善和提升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和效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按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要求,真实、完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动态调整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相关内部控制。
第二章 财 务 管理职 责
第四条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和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贯彻实施;运用会计的原则和方法,准确、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合理组织公司的税收管理。
第六条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分析和控制,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预算执行状况。持续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基础工作,制订和完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费用规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成本。
第七条 组织公司日常账务核算和财务列报,及时完成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编制工作;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按照国家证券监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披露相关财务信息。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编制特定管理报表。
第八条 拟定并落实中长期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拟定并落实中长期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满足公司投资、运营的正常资金需求,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为主。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融资
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九条 配合公司的投资和经营计划,合理分配和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率。配合公司投资管理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投资后评价。持续加强对公司日常运营过程资产使用的监督,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监督,防范和化解各类资产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负责对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动子公司财务工作的合规和高效,及时、准确、完整反映所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配合内外部机构执行审计、评估、检查、财务监督等业务活动,并跟踪相关整改结果。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规定,对外报送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培训及考核,及时更新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建立会计档案管理的全流程监督。
第三章 财 务 组织架 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执行总裁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集团财务中心和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报表编制、财务分析、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财务中心对下属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子公司财务人员由公司根据子公司情况,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委派、发放薪酬、按照内部程序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九条 财务部各岗位按照职位说明书要求聘用及考核,公司聘任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资金管理负责人和出纳等职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财务部任职。
第四章 会计 核算基础与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遵循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本制度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已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原始凭证是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资料。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手续完备。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记账凭证统一采用记账凭证格式,不采用收款、付款及转账凭证格式。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每月用计算机打印出记账凭证,并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第三十一条 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相关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并进行装订。如公司采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需确保会计档案附件完整、并及时编制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会计账簿。出纳人员每日及时在ERP系统资金管理模块逐笔录入资金收付业务。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账面余额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舞弊、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按公司《反舞弊与举报制度》规定执行;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五章 主要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发出存货按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每年末及中期报告期终了,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第四十条 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房屋及建筑物,参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对于土地使用权,参照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一)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建筑物 20-70
机器设备 10
电器及电子设备 3
运输设备 4
工具用具 5
货架柜台 5
公司自建房屋及建筑物产按照20-40年进行折旧。外购房屋及建筑物在产权证列示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根据房屋及建筑物的资产状况确定使用寿命。
(二)预计净残值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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