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7 16:54:37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4-099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0.4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21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85)。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6),律师就《激励计划》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三)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所列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7.2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6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0.4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0%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21 元/股
(四)首次授予人数:38 人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标的股票 占公司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总额的比例 股本的比
股) 例
1 朱运兰 董事、副总经 12 6.00% 0.08%
理
2 崔志斌 副总经理 12 6.00% 0.08%
3 翟艳臣 副总经理 12 6.00% 0.08%
4 宋阳 副总经理 27.6 13.80% 0.19%
5 靳登阁 董事 5.5 2.75% 0.04%
核心业务骨干(33 人) 91.3 45.65% 0.63%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8 人) 160.4 80.20% 1.10%
预留部分 39.6 19.80% 0.27%
合计 200 100.00% 1.3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