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7 16:56:37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4]第 01036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 汪千烨、贾 平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在贵
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26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4,321,898 股,占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3.0091 %。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1,981,52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430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0,378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5789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视频出席)、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峰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经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认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 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