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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7 17:50:4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编:350003
电话: (0591) 88065558 传真: (0591)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 http://www.zeni thlawyer.com/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闽理非字第 229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75
人,代表股份 33,479,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474%。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7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53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9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236%;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9%;弃权 2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01,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06%;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5%;弃权 2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17,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189%;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7,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2%;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7%;弃权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3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0,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5487%;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7%;弃权 3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70,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09%;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90%;弃权 3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1%。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55,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2%;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3%;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05,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8%;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0%;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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