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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11-27 18:13:04

股票简称:双环科技 股票代码:000707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Shuang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ock Co., Ltd.
(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 26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二次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公司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本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募集说明书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一)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长江产业集团已出具《关于同意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长江产业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除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以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除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上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将仍然仅分别认购6,000 万元、14,000 万元,并以本次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39,243,729 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若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双环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有所上升,则双环集团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允许转让的情形不受此限。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70,89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收购宏宜公司 68.59%股权 70,896.01 70,896.00
合计 70,896.01 70,896.00
收购宏宜公司 68.59%股权的交易价格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长江产业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本次收购宏宜公司 68.59%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根据上市公司与宏宜公司股东就本次收购宏宜公司 68.59%股权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收购宏宜公司 68.59%股权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为实施前提。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不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464,145,765 股,双环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6,563,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1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139,243,729 股(含本数)。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拟分别以现金认购金额 6,000万元、14,000 万元,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认购数量不为整数的,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数。
假定按发行数量上限发行 139,243,729 股,且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不参与认购的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低于 19.32%;假定按发行数量上限发行 139,243,729 股,募集资金金额为 70,896.00万元,且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按照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认购金额参与认购的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低于 25.82%。考虑目前除双环集团外,上市公司无其他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预计本次发行后,双环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环节,公司将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股权结构,对本次发行的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设置上限;同时,公司将要求本次除双环集团和长江产业集团外的其他发行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与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在深交所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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